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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签合同与三方合同不一致导致未网签违约责任在谁?

2018-10-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40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中介的责任负责网签,则责任在中介,不在买卖双方。一般法院判解除合同退定金,如一方有损失应起诉中介赔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包含买家与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买家与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其中本案只审查买家与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买家与卖家、第三人中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签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现行房屋交易流程的管理性规定,房屋交易应在政府指定的网站内进行网上签订合同程序,即现双方在诉讼中所称的“网签”。买家与卖家亦在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一方原因导致不能进行网签及交易过户,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守约方损失,如双方违约,则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买家、卖家、中介均确认当上述合同约定与网签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是以网签合同为准,故网签合同内容须为买卖双方的合意。现买家已按上述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依约签订网签合同,但至今没有签订。买家认为未能签订网签合同是卖家临时增加定金的原因,而卖家则认为是拟进行网签的合同中有关主要条款与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而导致。

本院认为,从中介提供的《对卖家先生信函的复函》且从现有证据显示,买卖双方拟签订的网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有不一致,故本院合理采纳卖家的主张,造成买卖双方至今仍未签订网签合同是因拟签订的网签合同内容中主要条款的约定与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而造成。因涉案房屋买卖是由中介提供居间服务,该居间服务应包含协助买卖双方进行网签合同的签订服务,但在本案中,中介提供给买卖双方的网签合同中主要条款的约定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有不一致,经过多番调整仍未取得一致,是造成买卖双方未能签订网签合同的主要原因,鉴于本案只就买家与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所以就居间人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问题,并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因该行为受损的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鉴于在上述合同中有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买卖双方应就涉案交易可进一步协商,现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均有过错,不能只归责于一方。现买卖双方对涉案房屋的买卖不能继续履行均没有异议,故买家主张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因造成上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能归责于买卖的任一方,故对买家主张由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卖家就上述合同已收取买家的定金100000元,应予退回给买家。考虑到买家一直积极配合并努力促进交易,而卖家收取了定金并享有占有期间的收益,故从公平合理出发,卖家应从收到该款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买家支付利息至款项清还之日止。至于买家主张其已支付的按揭手续费的居间服务费,其可另循法律途径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至于原告所主张的担保保险费4140元,如上所述,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能归责于买卖的任一方,故买家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卖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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