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合同已过期,加盟费不能退了,但保证金和品牌管理费等可以退。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在深圳市蛇口金鹰国际教育城商圈使用被告拥有的“某某约客”咖啡专有技术及制作方法、配方等设立店铺进行经营,但原告基于自身原因未能在指z定的商圈内设立店铺。原告自称其自2015年10月起有向被告主张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由此认定原告未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履行期限内向被告主张过解除合同事宜。《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在支付品牌许可费等各项费用后一直未在指z定商圈内设立店铺从事售卖“某某约客”咖啡行为,但原告未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履行期限内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据此认定原告放弃单方解除权。原告因与被告签订《专有技术许可协议》获得了被告的授权在指z定的商圈内设立店铺售卖“某某约客”咖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履行期限内被告存在授权他人在指z定商圈内设立店铺从事售卖“某某约客”咖啡行为,原告拒绝开店行为视为其放弃售卖“某某约客”咖啡的授权,其在《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合同期限内仍是享有授权在指z定商圈内设立店铺售卖“某某约客”咖啡,该权利并不因为原告拒绝开店而灭失。《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约定的技术费、品牌许可费118000元是实际上是加盟费,《专有技术许可协议》还约定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现《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退回该款项80%的诉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保证金2万元,被告同意退还该款项,本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保证金2万元。至于品牌管理费9600元,原告未在指z定的商圈内设立店铺售卖“某某约客”,被告也不存在对原告的店铺进行管理,被告收取原告品牌管理费9600元应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