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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判决书相当于离婚证,但不想让外人知道判决书内容怎么办?

2018-01-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009人看过举报

2017年3月3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一宗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法院出具的首份离婚证明书。

原告魏小姐婚后与丈夫感情不和,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越秀法院审理判决,魏小姐如愿离婚,但接到判决书后,烦脑随之而来。原来,判决书不仅载有魏小姐的详细个人信息,还摘录了魏小姐在法庭上的诉称内容,包括她和丈夫两人“都吸读”,魏小姐曾被判刑等等。

本来,写明诉讼双方诉求及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判决书的格式要求,无可厚非,但魏小姐已洗心革面,不希望社会戴有色眼镜看她,也不愿将离婚细节等个人隐私向外透露。由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机关仅为协议离婚的夫妻出具离婚证,通过诉讼途径离婚的当事人只能以生效裁判文书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魏小姐在办理户口迁移、银行贷款、出国签证、再婚登记等手续时,不得不向相关机关提供判决书。这让魏小姐感觉很难堪。

越秀法院考虑到许多类似魏小姐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烦恼与不便,经与民政部门协商沟通,大胆创新,参照国内部分法院的做法,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离婚证明书》,替代生效裁判文书。证明书上仅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隐去了裁判文书的其它内容,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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