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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银行逾期打款给卖家也算买家违约吗?

2017-11-1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算。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逾期付款的金额达到五分之一且超过约定或者合理的宽限期,付款义务方就会构成根本违约。在房屋买卖中,大都有银行贷款。而且贷款数额较大,一般都会超过总房价的20%。如果买房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就会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买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卖房人,银行三方的关系要理清楚。卖房人和银行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卖房人在买房人申请贷款的手续中签字的行为只是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并不意味着卖房人和银行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买房人和银行之间有贷款合同关系,买房人和卖房人之间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房人借银行的钱(作为部分房款)向卖房人付房款。银行本应当将贷款放给买房人,再由买房人付给卖房人,银行直接房款给卖房人是为了减少风险,而不是说买房人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了银行。不论什么原因,银行没有按照卖房人和买房人约定的时间将房款放给卖房人就是买房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房款支付给卖房人,就是买房人违约(银行是买房人选的,银行不能按约放款的风险应当由买房人承担。如果是由于买房人征信等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没有发放贷款,那么买房人更应当向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卖房人收到银行贷款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买房人有义务确保卖房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依照交易习惯确定的合理期限)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否则买房人就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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