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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卖家违约,买家可以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吗?

2017-11-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476人看过举报

李先生与卖房人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卖方人违约时需要支付给李先生30万违约金。但是,签约后,卖房人由于房屋升值巨大,不愿履行合同。现在房屋升值远远大于合同约定的30万违约金。李先生在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请求将房屋差价作为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律师解答:李先生所提及的问题在实践中比较普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导致买受人需要另行购买相类似的房屋,则其需要支付的另行购房成本就同其之前签约的购房成本之间存在明显的价值之差,此种房屋差价是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就李先生提及的问题,在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固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能否判决违约方承担房屋差价的违约责任,则涉及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问题。对此,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处理。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认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将房屋差价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但实际生活中,法院一般认为房价的上涨是卖家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的,所以不支持差价损失,只有极少数的判例支持了差价损失的赔偿。而网上的大部分文章都说法院会支持房屋差价损失,希望当事人不要被网上文章的错误观点所误导,遇到类似情况时,还是带上材料咨询专业房产纠纷律师,以免写错诉讼请求影响胜诉。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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