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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有哪些欺诈情形时买房人可以要求房价1倍的赔偿?

2017-03-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90人看过举报

张律师( ),目前来说,法律对商品房买卖欺诈的规定并不是非常完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退还双倍房款。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那么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款。

开发商常常为了能够把房子卖出去,在宣传和推销商品房的时候许下很多承诺,结果买完房子后,却发现很多都是欺诈。对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购房者当然有权利要求赔偿等。但困难在于,不是购房者说是欺诈,法院就认定为欺诈,购房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构成欺诈。因此,打官司可不是想的那么简单,购房者最好与律师联系寻求帮助,这样才能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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