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谢某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到一套顶层住房,整栋房屋是在两年前竣工的。可居住不到两个月,谢某便发现屋面漏水严重。检测结果表明,系防水工程不达标所致。而如果修缮,不仅工作量大,费用也不低。谢某曾找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公司表示房屋卖给谢某后,便因房屋已经售空而撤离,有什么问题应找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认为,房屋漏水是因本身的内在质量所致,与其管理行为无关,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担责。在两方“踢皮球”的过程中,谢某想到通过诉讼维权,但她却不知道自己究竟应当告谁?
律师解答:类似情形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谢某所购房屋系屋面漏水,而距离竣工时间不满五年,尚属保修期内,也意味着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相关问题发生在房屋超出保修期之后,受害业主则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反映,由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费用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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