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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抚养权归父亲,实践却跟母亲生活,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2016-01-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462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王某与雪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约定抚养权归王某,但孩子跟雪某一起生活。1年后,二人因孩子的探视问题发生争议,雪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王某与雪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上分析,协议书中虽约定孩子由父亲王某武抚养,但却将直接抚养的内容全部赋予了母亲雪某,由雪某携带孩子生活,负担孩子所需抚养费用。协议执行过程中,王某与雪某也没有因直接带养或抚养费用的问题发生过任何纠纷。由此可见无论是协议的内容还是协议的执行上,孩子实际是由母亲雪某直接抚养,父亲王某产生争议并要求单位调解的实际上是非带养方的探视问题,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孩子名义上抚养权在王某,实际由雪某携带抚养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

其次,从孩子生理、心理角度出发,年幼的孩子一般对母亲的依赖程度明显强于父亲。孩子年仅三周岁,在出生之后大部分时间主要跟随母亲雪某生活,其自然对母亲的依赖更为强烈,原审法院从年幼孩子依赖程度上分析,确定由雪某携带抚养系合理有据的。

再次,经查,目前王某与雪某带养儿子的条件基本相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的相关规定,孩子随母亲雪某生活时间较长,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在直接抚养问题的确定上具有优先考虑条件,原判认定由雪某直接抚养孩子具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判决抚养权归雪某;王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王某某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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