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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协议有效吗?

2016-01-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443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后,李先生炒股非常厉害。张女士强烈反对无效下,与李先生签订协议,约定李先生如因炒股对外借债,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张女士想问:签了这样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协议,能保证到自己不承担债务了吗?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该条文,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包括所得财产和所欠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说,该约定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婚姻双方均受此约定的约束。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且变更、撤销同样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对外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时才具有对外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那么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处第三人的“知道”,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则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而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偿还,偿还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关于炒股债务的约定,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因此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张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王先生知道该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王先生可以要求张女士和李先生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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