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张女士被丈夫起诉离婚,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多条指名道姓的信息,将丈夫起诉离婚的原因归咎于吴小姐,直指对方为“小三”,并在信息内发布了吴小姐的相片、工作单位及一大段“贬损”文字。而这样一条信息,最终让张女士惹上官司,被吴小姐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贬损权利人的名誉权。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张女士未经当事人许可,多次公开发表对吴小姐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直接将吴小姐的姓名、相片、真实的工作单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原告吴小姐为“小三”等,将吴小姐予以公开批判,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吴小姐社会评价的降低,吴小姐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张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吴小姐的名誉权。
吴小姐起诉要求张女士登报道歉,法院认为,其要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信息的影响范围及于微信朋友圈以外的其他受众群体,故赔礼道歉也应以微信朋友圈等读者范围为限。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在判决生效7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吴小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少于10天。同时,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
对于吴小姐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女士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吴小姐的人格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对吴小姐的身心及生活、工作等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影响。根据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为3000元,吴小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过高,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