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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送给他人的房子已经过户了还可以撤销赠与吗?

2015-11-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388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何女士60多岁了,没有老伴也没有子女,有一个外甥何某对她很照顾。在居委会的见证下,何女士和何某签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外甥何某照顾何女士的生活,为她养老送终,何女士把名下价值200万元的一套房子赠送给外甥。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何女士发现何某背着自己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先后取走了10万元钱。且不再来探望和照顾。何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的房产。

被告何某辩称房产已经过户完毕,不存在撤销的事实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被告何某协助将房产过户回何女士名下。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何女士和外甥签订的这份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就是何某为何女士养老,照顾其的生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一方赠送财产、另一方接受财产后,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了,一般情况下不能撤销。但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不同了。如果接受赠与的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撤销赠与,收回赠送出去的财物。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接受赠与的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何某长期不来照顾何女士,这说明他没有履行赠与协议所附的义务,何女士可以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赠与合同,要回已经过户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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