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见。一般如果有人对于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法院凭鉴定结果判决(鉴定之前法官也会见见本人)。如果大家都没有异议,法院凭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的话,也可以不做鉴定直接判决。实践中如果精神病人能走路的,法官都会让家属将其带来法院见一面,聊一聊,看看其精神状况。如果精神病人不能出门的,法官会上门去察看。所以在不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情况下,法官是一定要亲自见本人才能判决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上门去察看了,并根据面谈情况判决该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亲为其监护人。
判决书节选: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到被申请人关某居住地了解和察看被申请人关某的现状。经查,被申请人关某动作不协调,行为躁动且不能自控,语言表达极差,经常乱语,不能理解问话内容,对答不切题。
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母是被申请人关某的母亲,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其具备申请人资格。关于被申请人关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结合其精神残疾一级的事实以及本院对被申请人现状的察看,可证明被申请人目前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独立行走出门,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极差。故申请人廖母提出宣告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监护人问题,廖母是关某的母亲,关某无父亲、配偶或子女,关某的胞姐亦明确表示同意廖母作为关某的监护人?由廖母担任关某的监护人亦符合《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关于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规定,故廖母申请作为关某的监护人,于法有据,本院亦予支持?
综上,判决宣告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廖母为关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