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如果子女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可要求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与三女儿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份额赠与给三女儿,但约定三女儿需每月给3500元生活费到父亲去世。后父亲去世后,三女儿还欠18万生活费未给,其他继承人起诉三女儿给。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赠与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房屋份额已办理过户,三女儿欠付的18万属于债权,应由三个孩子平均继承,各得6万。判决三女儿向其他两位继承人各支付6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涉18万元债权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周父的遗产?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继承人周父生前与周三女签订《赠与合约》,明确约定周父将自有的16号房44.65平方米有偿赠与给周三女,周三女应向周父支付每月3500元共计44万元的生活补助费? 很明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赠与合约》属于附义务赠与。16号房44.65平方米现已变更登记在周三女名下,周三女则应依约履行向周父支付共计44万元生活费的义务? 周父去世时,周三女仍有18万元尚未支付,根据《赠与合约》的约定,该18万元债权属于被继承人周父的个人遗产,由三子女周大儿、周二女、周三女均分,故该18万元债权应由周大儿、周二女、周三女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本院据此判决周三女向周大儿、周二女各支付6万元? 周三女主张自周父去世后无需再支付生活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