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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危急时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继承纠纷第78讲)

2026-07-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口头遗嘱需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效:一是当时情况危急,只能立口头遗嘱。二是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立下口头遗嘱后,立遗嘱人从此丧失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如果立口头遗嘱后,立遗嘱人解除了危急情况,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俩女儿主张母亲当年立了口头遗嘱,并喊来两个亲戚说是见证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两个见证人是亲戚,有利害关系。其次母亲立下口头遗嘱后,病情危急情况解除,但20年间未再立遗嘱,故即便有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自然失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系高二女高大女所主张许母曾于200244日立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能否成立的问题,并对此评析如下:

    一、现高二女高大女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证人二审时有出庭,同时两位证人即高二女高大女主张的口头遗嘱的两位见证人)拟证明,但上述两位证人(见证人)高二女高大女系亲戚关系,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现除上述证人证言外,并无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许母确有在200244日立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

    二、根据二审时两位证人的当庭陈述,当时许母是在走廊的病床立下口头遗嘱,神志清楚,且一审庭审时高二女高大女这一方还有当庭陈述,许母44日后一直在住院透析,维持在稳定状态”? 由此可见遗嘱人许母200244日并不属于危急情况,假使其在44日时确情况危急,但此后其维持在稳定状态下,危急情况亦非一直持续,遗嘱人许母亦可采取其他形式立下遗嘱?

    三、高二女高大女现主张许母立下口头遗嘱的时间是200244,但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内未见高二女高大女有提及许母曾立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在之前的相关案件中高二女高大女亦未提及上述口头遗嘱的存在,高二女高大女还表示按照法定继承涉案房产等(高二女高大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高二女高大女依法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依法有权代表高二女高大女发表意见或答辩,其当庭陈述或答辩的效力及于高二女高大女),故根据上述情形结合生活经验法则,高二女高大女直至本案才主张存在口头遗嘱前后矛盾且与常理不符?

    综上评析,本院认为高二女高大女所主张许母曾于200244日立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依据不足,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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