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公证处的失误直接造成的损失,一般很难证明。如下面这个案件,袁某的奶奶遗赠一套房屋份额给袁某,袁某去公证处咨询怎样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最省税费。咨询后袁某选择放弃接受遗赠,采用房屋先过户到母亲名下,再过户到自己名下这种方式,认为最省税费。谁知袁某放弃继承后,袁某的爷爷和姑姑不愿意放弃继承,房子就没法过户到袁某妈妈名下,最终导致袁某丧失了接受房产遗赠的权利。袁某起诉公证处,认为公证处的解答有误才误导自己放弃继承权,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50万。法院受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公证处的解答误导了袁某,与袁某的损失有直接关系,判决驳回袁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公证处应否向袁某赔偿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从袁某提交的2022年4月其与公证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公证员解答袁某关于接受遗赠的有关问题,并多次提醒其在60天内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手续。而根据某号受理通知单、声明书、广州公证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知,袁某在2022年5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接受遗赠的公证等事项,并在广州公证处当日的询问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承受郑某有关遗产的接受遗赠权利,决不反悔? 由此可见,广州市公证处不存在误导袁某放弃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手续的行为,且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别能力,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本院对袁某要求广州公证处向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