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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立遗嘱,未成年儿子没份,遗嘱有效吗?(继承纠纷第46讲)

2026-07-0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儿子没有人养,爸爸的遗嘱未保留儿子的份额,会造成儿子无法生活,就无效。如果儿子还有妈妈或其他人养,不存在生活困难,爸爸的遗嘱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爸爸立遗嘱把经济社股份全给了爷爷继承,未成年儿子没份。儿子起诉爸爸的遗嘱无效,法院就认为妈妈已经再婚,儿子有妈妈和继父养,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条件,认定爸爸的遗嘱有效。

判决书节选:

当时施行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钟大孙主张对钟大儿的生前财产社区股200股,钟父的生前财产社区股300股、广州市XXXXXXX号房屋因改造转化为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回迁房,按法定继承;钟二女、钟四女、钟三儿则抗辩钟大儿、钟父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因此,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是否应为钟大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钟二女、钟四女、钟三儿提交了立遗嘱人署名为钟大儿的书面《遗嘱》,有钟大儿的签名及注明201518日,并提交有钟大儿本人手持该《遗嘱》宣读内容的视频佐证,足可证明该《遗嘱》是钟大儿本人书写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该《遗嘱》有效。钟大孙是未成年人,但其从20089月起由母亲朱大儿媳携带抚养,并与继父共同生活,朱大儿媳夫妇对钟大孙具有抚养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一家人生活困难,故钟大孙虽无劳动能力,但未同时符合具备继承法规定“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并列条件情形,因此,钟大儿在立遗嘱处分200股社区股时无需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钟大孙。根据钟大儿的上述自书遗嘱,其去世后遗产200股社区股及其分红应由钟父继承,钟大孙主张继承二分之一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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