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是同一地址的人负责举证,举证不能就承担败诉后果。实践中可以由法院发函到相关行政部门(如规资局、城市规划局等)去询问,有时候能查明。有时候由于时间久远,加上之前宅基地地址管理混乱,可能行政部门也无法查明。如下面这个案件,大儿子就某门牌号1号房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三儿子就某门牌号1号之一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这时二儿子跳出来起诉两位兄弟无权单独签订补偿协议,因为该两栋房子,都是拆了父亲的宅基地房,拆一建二来建的,自己应该也有份。法院审理后认为,父亲的宅基地证证载地址与1号和1号之一的门牌地址都不一样。况且三兄弟均确认,父亲的宅基地证虽然登记有三层房屋,但实际只是空地,并未建房。鉴于二儿子无法证明1号和1号之一房屋与父亲的宅基地房有任何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二儿子要求确认份额及分割补偿权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1号、以及532号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陈父的遗产,该房屋及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应否进行分割?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陈父于2015年5月29日去世,穗郊字第X号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被继承人陈父名下,发证日期为1996年7月15日,该证载明房屋占地面积75平方,层数三层,建筑面积225平方。陈二儿在起诉状中主张穗郊字第X号宅基地房屋实际建成两栋均为两层的房屋即案涉1号和之一房屋,其在庭审中确认穗郊字第X号宅基地证实际上没有房屋,而只是空地,但是案涉1号和之一房屋建房时占用了某号宅基地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并未举证穗郊字第X号宅基地房屋的实际存在,陈二儿也确认该宅基地证实际并无对应的宅基地房屋存在,案涉1号和之一房屋占地面积、层数与穗郊字第X号宅基地证所载均不相同,故可确认穗郊字第X号宅基地房屋与案涉1号和之一房屋并无关联;关于案涉1号和之一房屋是否占用了穗郊字第X号宅基地证土地的问题,该案涉两套房屋系在空地上新建而并非拆旧建新,而穗郊字第X号宅基地证显示有三层房屋存在,二者之间的关联难以确认,且陈二儿、何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案涉1号和之一房屋建设时存在有占用被继承人权属土地的情况,故依法应由其二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陈二儿、何母以穗郊字第X号宅宅基地证为据要求继承案涉1号和**屋权益的诉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