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符合异议要求可提执行异议终止执行。如下面这个案件,景某购买车位后,一直催促开发商过户,但开发商均不予配合,最终车位因开发商欠债被法院查封。景某在执行程序中提起执行异议,执行法官审查后认为符合异议要求,裁定终止执行。执行申请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执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关键在于景某对涉案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参照上述法律规定,景某需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排除强制执行?本案中,第一,景某与城某公司在法院查封涉案车位以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鹏某公司主张景某与城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景某在法院查封涉案车位以前是否已合法占有涉案车位的问题,综合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停车费发票、车位照片等证据,结合法院在2020年5月因另案执行已查封了景某之前购买的B110车位,并于2020年12月拍卖了B110车位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景某最晚在其原购买车位被拍卖后即已开始占用涉案车位至今,即景某在涉案车位于2021年1月26日被查封之前就已占有并使用涉案车位。第三,关于购买车位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的问题,根据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景某已支付全部购买车位款项。景某解释因涉及到其原购买的车位被法院查封才置换到涉案车位,因此原购买车位的款项转为购买涉案车位的款项,该解释符合涉案车位置换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第四,关于景某对未能办理车位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从本案的事实看,涉案车位在转换给景某后其已多次催促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证,但对方无理拖延,之后涉案车位已被查封无法办理?由此分析,景某对涉案车位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无过错?综上,本院支持景某要求排除执行的执行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