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同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承租人说搬就搬,一般需要多给一个月的租金。实践中,在有纠纷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承租人未交接就搬走的情况,这时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认定就非常重要,有的甚至双方都不管房屋能长达半年。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因经营不力发函给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发函后承租人直接搬走了。后出租人也没有去管房屋,几个月后起诉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虽然发函通知解除租赁合同,但承租人作为违约方,是无权发解除通知的,故解除合同通知不发生效力。但事实上承租人发函后就搬走了,出租人没有去接收房屋,故合同解除的扩大损失需出租人自己承担。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承租人搬走30天后(2022年8月31日搬走,法院认定2022年9月3日为解除日期)为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
判决书节选:
关于租赁关系是否解除问题?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2022年8月31日前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案涉场地设置过障碍,此时距离承租人签订案涉租赁合同使用场地已两年之久,其在租赁物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逾期缴纳租赁费用并要求提前撤场,构成违约?出租人虽主张合同并未解除,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自2022年4月起对于合同的履行已产生分歧,此后出租人多次催告但承租人一直未缴纳租赁费用,至2022年8月16日承租人明确函告若不能协商一致将选择自行撤场,8月25日、31日承租人又向出租人发送通知书明确告知将于2022年8月31日撤场并办理交接,该行为明确表明承租人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作为违约方,其发出的解除通知虽不发生解除效力,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案中双方未做交接,对于租赁场地在2022年9月之后的使用情况均表示不清楚,出租人虽主张承租人2022年9月之后仍一直占用案涉场地及2022年9月至12月期间仍有水电费产生,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酌定出租人应在2022年9月30日收回场地,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同时解除,之后因场地空置产生的扩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双方对押金退还事项另行提起了诉讼,故本案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