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的名字是公公,公公在宅基地证空白处手写“分配给骆夫、田妻”,并盖了指模。后夫妻俩离婚,妻子要求分割该宅基地房的一半。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公在宅基地证上的手写内容,不足以证明将房屋分家析产或赠与给了儿子儿媳,故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妻子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穗云人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人为骆夫的父亲骆公公,由其于1986年12月17日向当地人民政府递交《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申请核发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上述宅基地证空白处由骆公公手写“分配比骆夫、田妻”等内容,并加盖指模,但仅此不足以认定骆公公在田妻、骆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上述宅基地房屋赠与或分家析产给田妻、骆夫,不足以认定上述宅基地房屋是田妻、骆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即便骆夫是骆公公的继承人,但骆公公于2015年9月3日去世,骆夫与骆公公其他继承人于2024年4月26日进行继承公证,由骆夫继承该处房屋,骆夫在骆公公死亡后通过继承取得该处宅基地房屋,也是在田妻、骆夫离婚多年后,并非田妻、骆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田妻要求取得其中50%份额或由骆夫补偿价款203700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