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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283讲:宅基地证上手写分配给谁,有效吗?

2025-06-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39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的名字是公公,公公在宅基地证空白处手写“分配给骆夫田妻”,并盖了指模。后夫妻俩离婚,妻子要求分割该宅基地房的一半。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公在宅基地证上的手写内容,不足以证明将房屋分家析产或赠与给了儿子儿媳,故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妻子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穗云人字第X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的使用人为骆夫的父亲骆公公,由其于19861217日向当地人民政府递交《农村(圩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申请核发宅基地使用证。虽然上述宅基地证空白处由骆公公手写分配比骆夫田妻等内容,并加盖指模,但仅此不足以认定骆公公田妻骆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上述宅基地房屋赠与或分家析产给田妻骆夫,不足以认定上述宅基地房屋是田妻骆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即便骆夫骆公公的继承人,但骆公公201593日去世,骆夫骆公公其他继承人于2024426日进行继承公证,由骆夫继承该处房屋,骆夫骆公公死亡后通过继承取得该处宅基地房屋,也是在田妻骆夫离婚多年后,并非田妻骆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田妻要求取得其中50%份额或由骆夫补偿价款203700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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