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夫妻结婚后,拆掉宅基地证使用权人为公公(已去世)的旧房子,新建了一栋6层房屋。新建房屋未办理新的宅基地证,仅有报建申请书。报建申请书上申请人为婆婆和丈夫二人。后夫妻离婚,妻子要求分割该宅基地房的三分之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出资情况。鉴于报建申请人是婆婆和丈夫,及考虑到继承情况,酌情认定夫妻二人占50%房屋份额。婆婆占50%房屋份额。由于该房屋没有合法产权,故仅能分割使用权。酌情判决妻子占有使用第二层,其余楼层归丈夫和婆婆使用,楼梯共用。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原房产已灭失,在原夫、张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房产所在地址重建六层建筑物,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某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经法院函询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涉案建筑物尚未取得所有权,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现张妻主张涉案房产的三分之一的使用权? 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证实涉案房产的实际造价,即便双方当事人在既往的沟通中对陈婆婆的出资予以确认,但因无法证实房产总造价,故无法按照各方出资精准计算出资份额? 现有据可查的陈婆婆、原夫共同申报建房,且基于三方当事人对建筑物所在宅基地的继承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夫、张妻对涉案建筑物占有50%的份额,现二人离婚张妻可占有25%的份额?
涉案建筑物如按份共有明显存在无法实现的障碍,鉴于各楼层面积不一致及各楼层租赁价值不一致,结合上述建筑物的使用现状、房屋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居住使用的实际需要、不损害房屋的效用等原则,本院酌情确认上述建筑物的第二层归张妻实际使用,其余部分归原夫、陈婆婆使用,楼梯三方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