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夫妻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离婚后丈夫起诉妻子,说妻子2014年的时候,操作丈夫的银行卡,将卡上140万转到妻子名下,要求妻子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两人是2018年分居的,2014年的时间感情未破裂,妻子没有转移财产的故意。其次离婚协议已写明无其他财产纠纷。最后,夫妻两人是共同经营,妻子辩称当时转账是用于共同经营合情合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丈夫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莫夫主张梁妻在2014年的时候操作莫夫的银行账户转账至梁妻名下银行账户,款项金额高达1407600元,莫夫主张该1407600元款项属于其个人所有应当由梁妻予以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
首先,银行流水不等同于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莫夫以其对梁妻名下银行账户的转账为由要求分割案涉款项的诉请缺乏理据;且莫夫与梁妻之间的转账是相互的,莫夫的银行账户有向梁妻转账,梁妻的银行账户在之后也有向莫夫银行账户转账。其次,双方分居的时间系在2018年之后,2014年期间双方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此时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恶化,难以认定梁妻在2014年便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再次,对于相关转账的用途,梁妻陈述其与莫夫一起经营,相关款项系用于经营之用,而莫夫也确认双方有共同经营的事实,由此可见梁妻的辩解意见具有合理性。最后,对于本案莫夫要求分割的银行流水,在之前双方的离婚诉讼中已经作为证据提交,莫夫对此是知情的;后续莫夫与梁妻通过签署调解协议的方式调解离婚,并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莫夫抛开调解协议约定再次要求分割案涉银行流水,其诉请明显缺乏理据?
综上,本院对莫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莫夫要求查询银行流水的申请,因梁妻名下相关流水已经在另案中质证,本案无查询必要;对于莫夫要求查询第三人古某某银行流水的主张,因古某某与莫夫之间并无经济往来,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本院对莫夫的该查询申请亦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