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根据证据能证明转给亲属的钱是一方婚前财产,则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后妻子起诉丈夫,要求分割婚姻期间丈夫转给公公的166万的一半。丈夫抗辩该款项是自己出售婚前房产的钱,与妻子无关。一审法院认为丈夫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财产,判决分割妻子一半。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丈夫的银行流水、婚后夫妻的收入状况、转款的时间等可以认定转给公公的钱是丈夫的婚前财产,改判无需分割给妻子一半。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陈夫在2020年4月之后转账给其父亲的大额款项1664789元应否分割的问题? 广州市天河区某3706房系陈夫婚前于2004年与案外人签订购房合同,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2019年10月,陈夫与案外人阙某签订售房合同,将该房以522万元的价格出售?因房屋的产权属于陈夫婚前个人财产,故房屋出售所得款项亦应属于陈夫个人所有?在陈夫出售该房屋前,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不足一万元,陈夫不具有转移双方共同所有的大额存款的经济基础?陈夫转账给其父亲的大额款项均发生在陈夫出售案涉3706号房屋之后,陈夫对相关转账款项的性质、来源均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相关转账款项来源于陈夫婚前房屋出售所得,因该转账款项不属于陈夫与董妻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董妻要求分割的诉请应不予支持?原判未对陈夫出售房屋前后的银行账户存款以及相关转账款项的来源进行审查并将陈夫转账给其父亲的109万余元款项进行分割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