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婚礼上收的亲友赠送的礼金和首饰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应均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刚结婚3个月就起诉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女方婚礼上收的黄金首饰,但无法提供发票、金额等。女方辩称都已归还给亲友,但也无法举证。最终,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酌情按照金手镯5000元一个、金手链、金戒指2000元一个、金项链6000元一条的标准,按照婚礼照片上新娘戴的个数计算金额,判决妻子赔偿丈夫对价款3万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因此,婚后父母的赠与,如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乙方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故杨妻在婚礼上佩戴的1条金项链、6只龙凤金手镯、3只金手镯、2条金手链、3只金戒指应视为婚后亲友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杨妻以上述首饰的赠予方均系女方亲友故应属于杨妻的个人财产,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杨妻辩称已将上述首饰全部归还给亲友,该主张与常理不符,且即便已经归还,杨妻也系未征得冯夫的同意就自行处分,理应就该部分共同财产对冯夫进行补偿?由于杨妻未明确上述黄金首饰的重量及价值,也声称已经返回给亲友,故无法实物分割,根据原、杨妻确认婚礼的图片及参考黄金首饰的市场普遍价值,本院酌定龙凤金手镯和黄金手镯均按照5000元/只的标准计算,金手链、金戒指均按照2000元/条(只)的标准计算,1条金项链按照6000元的标准计算,杨妻应向冯夫支付对价赔偿款30500元{[6000元+5000元/只(6只+3只)+2000元/条2条+2000元/只3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