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随便说个款项性质,可能能打赢不当得利纠纷案,但原告会就被告主张的款项性质,另案提起其他案由的起诉,则其他案件中可能败诉。所以在答辩款项性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如下面这个案件,朱某先是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颜某,要求颜某返还转款450万。后颜某答辩,称其中的150万是提供合作服务的咨询费,并提供了双方存在商业合作的聊天记录的证据。于是不当得利纠纷中,法院未支持该150万。后朱某又依照颜某的答辩,起诉服务合同纠纷,要求颜某返还咨询费150万。颜某无法举证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最终法院认为颜某无证据证明有权收取该150万,判决颜某返还。张律师提醒:此类连款项真实性质都查不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说实话,一会说是借款,一会说是赠与,一会说是合同款,一会说是还款,第三人(包括律师和法官)根本很难查明真实的款项性质,故有很大的诉讼风险。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朱某主张颜某向其返还150.7万元应否支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朱某在2011年8月17日、2013年4月18日分别向颜某转款310万元和140万元? 朱某就上述款项曾以民间借贷及不当得利起诉要求颜某予以返还,上述案件均以朱某诉请基础法律关系不当而驳回朱某的诉请?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颜某抗辩朱某向其转款中的150万元是给朱某提供合作服务的咨询费用,故朱某以颜某上述自认法律关系提出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故颜某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颜某并无举证证明与朱某签订了书面的服务合同,其主张本案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作为收款方,颜某亦未就其无需向朱某退还该款项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在不能举证证明有权收取案涉150万元的情况下,朱某起诉主张颜某予以返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