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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132讲: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欠债能拍卖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64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需保留一半的拍卖款给夫妻另一方。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后丈夫个人欠款,房屋被法院执行拍卖。妻子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自己有一半产权,房屋不应拍卖。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以拍卖,保留一半的拍卖款留给妻子即可。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杨妻是否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问题,杨妻是否享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的问题。法院在执行彭夫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于登记在彭夫名下的涉案16号房屋进行依法查封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杨妻主张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彭夫名下,但登记日期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曾彭夫在本案中未对杨妻的该项主张提出相反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反驳杨妻的主张?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涉案房屋属于彭夫杨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彭夫杨妻各享有50%的权益份额?

    关于杨妻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问题,杨妻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及《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杨妻彭夫对涉案房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彭夫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曾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予以执行合理合法。杨妻虽然对涉案房屋享有共同共有的权益,但在其与彭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妻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益不足以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措施,杨妻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措施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杨妻对于涉案房屋享有共有的实体权益,在执行中应依法保障杨妻享有50%拍卖所得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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