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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136讲:再婚后又生了孩子,能起诉降低抚养费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4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抚养多个子女的,抚养费总额不宜超过月收入的50%。如因再婚后又生育了子女,造成抚养费支付困难,可起诉降低抚养费。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父亲每月给两个孩子各3000抚养费,父亲一直给着。几年后,父亲再婚了,又生了个孩子,感觉有经济压力,就起诉降低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调整抚养费金额,判决父亲每月给两个孩子各1200元抚养费。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何父在某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与现任妻子再生育了女儿何三女,何父以有新事实发生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被告(何大儿)是何父的儿子,何父抚养被告是法定义务? 经法院调解,何父需每月向被告及何二女各支付抚养费3000元,何父本应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结合何父的工资水平,每月全部工资收入尚不足以支付抚养费,被告亦未举证证实何父有其他收入,再从何父因拖欠被告的抚养费被强制执行的情况来看,何父名下确无较大额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鉴于何父已再婚再育,综合考虑何父的实际负担能力、本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实际需要,本院酌情调整为何父每月需支付儿子何大儿、女儿何二女每人抚养费各1200元,即何父每月需支付被告抚养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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