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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223讲:丈夫婚内向情人转款,离婚后财产纠纷能起诉返还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正常是不能,因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和赠与合同纠纷。但不排除有的法官愿意在离婚后财产纠纷里一并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案由虽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妻子要求分割婚姻期间共同财产,另外妻子主张丈夫婚后赠送钱财给情人,要求丈夫和情人一起返还。法官就同意将丈夫的情人追加为第三人,然后判决丈夫和情人一起连带返还妻子赠与财产的一半19万(赠与金额是38万)。张律师提醒:本案仅为个例,仅供参考。法官要一起处理也可以,要不一起处理也可以。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郭夫、李女是否需向龚妻赔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同意私自转出的款项及金额问题?根据龚妻提交的郭夫的银行流水,郭夫于2015年至2017年间向李女转账共计37万元? 另郭夫于2015年2月14日刷卡消费10260元,虽未显示收款人名称,龚妻主张该笔费用是郭夫为李女购买珠宝的费用,并提交了李女于当天购买珠宝的保证单,上述珠宝金额合计10260元,该金额与郭夫当天刷卡消费的金额一致,且当天为情人节,李女、郭夫未提出反证证实该笔10260元不是为李女购买珠宝的支出,结合在郭夫、龚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夫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郭夫、李女以夫妻关系自称,李女多次为其缴纳医疗费,郭夫出资为李女购买房产,故认定郭夫、李女在郭夫、龚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对该笔10260元采信龚妻的主张,认定系郭夫为李女购买珠宝的支出? 龚妻还提交手写日记拟证实郭夫存在用数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给李女用于日常生活,因该本日记并未署名,内容中也无提及具体人名,郭夫、李女对该本日记亦不予确认,故对该本日记账不予采信? 综上,郭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其妻子龚妻同意,私自向情人李女转账、开支共计380260元,上述金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龚妻对其中一半享有所有权? 郭夫在该行为中存在过错,李女作为受益人,应连带向龚妻返还其中的190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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