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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218讲:结婚后和公婆共同出资建的宅基地房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17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这种多年前出资建的房,而且当时又是一家人,基本上都没有保留完整出资单据,故现在很难查明具体出资金额。如果能查明出资金额,就可以跟父母按出资金额分割,无法查明的话,就只能由法官酌情判决分割份额了。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谁也不能保证判得一分不差,总体上公平合理就行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婚前和母亲有一套宅基地房,登记两人名字,但年久失修。夫妻婚后重建了该房,报建材料仍写的丈夫与婆婆名字。后夫妻离婚分割该房,无法查明出资情况。最终法院认为既然是婆婆和丈夫两人的名字,故属于两个家庭(公婆一个家庭,儿子儿媳一个家庭)的财产。酌情判决婆婆占50%份额。儿子儿媳各占25%份额。

判决书节选:

    法院查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不动产坐落于番禺区队,不动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号,面积132.50平方米,总层数3层,房屋性质自建房,权利人袁夫,所有权取得方式1996年10月加建?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上述房屋已自行拆除并于2013年-2014年重建,即涉案建筑物,袁夫陈婆婆共同申报重建,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建,重建后未获发不动产权证,现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7号?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粤房地证字第**的产已灭失,在袁夫张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房产所在地址重建六层建筑物,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案中,经法院函询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涉案建筑物尚未取得所有权,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现张妻主张涉案房产的三分之一的使用权?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充分举证证实涉案房产的实际造价,即便双方当事人在既往的沟通中对陈婆婆的出资予以确认,但因无法证实房产总造价,故无法按照各方出资精准计算出资份额?现有据可查的陈婆婆袁夫共同申报建房,且基于三方当事人对建筑物所在宅基地的继承情况,院酌情认定袁夫张妻对涉案建筑物占有50%的份额,现二人离婚张妻可占有25%的份额? 涉案建筑物如按份共有明显存在无法实现的障碍,鉴于各楼层面积不一致及各楼层租赁价值不一致,结合上述建筑物的使用现状、房屋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居住使用的实际需要、不损害房屋的效用等原则,院酌情确认上述建筑物的第二层归张妻实际使用,其余部分归袁夫陈婆婆使用,楼梯三方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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