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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188讲:宅基地房部分继承人拆除了房屋,其他继承人能起诉赔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6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继承的宅基地房被拆除新建的话,一般新建的房屋是谁建就归谁,不会判决其他继承人对新建房屋享有使用权。但拆除旧宅基地房的行为需经三分之二共有人的同意,如未经三分之二共有人同意,属于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其他继承人可起诉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父亲去世后,由母亲与各子女继承。后母亲与其中一个儿子,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就进行了拆旧建新。房屋建好后两年,房屋就征地拆迁,母亲与这个儿子以建房人的身份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安置房与补偿款。其他继承人得知后起诉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母亲与该儿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酌情按3000元一平方的价格计算房屋价值并赔偿其他继承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酌情认定按拆迁现金补偿价格的80%认定房屋价值来赔偿其他继承人。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涉案房屋由各法定继承人按均等份额继承,各共有人所占份额情况分别为:秦母占有份额约为256/640、麦某7占有份额约为6/640、麦某8占有份额约为6/640、麦某6占有份额约为6/640、麦某5占有份额约为6/640、麦某1占有份额约为6/640、麦某2占有份额约为6/640、麦某4占有份额约为99/640、麦某3占有份额约为99/640?

    现有证据显示,秦母在2018年7月着手拆除涉案房屋? 根据麦某4与麦某6的微信对话记录,可以证明麦某4亦有参与其中? 秦母、麦某4虽为房屋共有人,有权对房屋行使管理权,但二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擅自拆除涉案房屋,其行为损害了房屋共有人的权益,构成侵权? 麦某4、秦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已征得麦喜明、麦某1、麦某7、麦某8、麦某6的同意,应向上述共有人赔偿房屋灭失的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在拆除时的价值?如案涉房屋未被拆除,麦某1、麦某7、麦某8、麦某6享有对案涉房屋相应份额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案涉房屋的灭失损失应当对此予以综合考量?上述拆旧建新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7月。案址旧改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则于2020年11月予以公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涉房屋的价值计算时间节点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以拆旧建新的时间节点予以确定? 各方当事人均未就2018年7月时案涉房屋的市场价格予以举证,拆迁安置方案公布时间与原房屋拆除时间相近,方案中对拆迁房补偿标准公允反映市场对该地段同类型私人住宅的市场价格,可作为该房屋市场价格的定价标准? 综合考量案涉房屋存在墙体开裂、渗水等一般性损害,宅基地房屋市场流通受限,历年通货膨胀、黄埔区房屋价格走势等因素,在确定房屋价值时应参照拆迁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80%确定。一审法院径行认定案涉房屋被拆除时的市场价值为64万元,折合单价仅为3130.18元/㎡,显著低于广州市黄埔区房屋在2018年7月的市场价值,该估值没有合理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案涉房屋建基面积204.4608㎡,《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弃产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放弃回迁安置建筑面积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按15000/㎡的标准予以补偿,案涉房屋总价245元万。判决麦某4、秦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向麦某1赔偿房屋灭失损失118万元,向麦某7赔偿房屋灭失损失11万元,向原告麦某8赔偿房屋灭失损失11万元,向麦某6赔偿房屋灭失损失11万元,向麦某5赔偿房屋灭失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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