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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第116讲:残疾人精神病人要多分遗产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1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该残疾人是否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如果其没有劳动能力,则可以多分。如果该残疾人有劳动能力,则不用多分遗产。精神病人的残疾是分等级的,且该等级是隔几年变一下的。有的人可能前几年是一级精神残疾,过几年经过治疗好转,又成了二级精神残疾了,但无论是几级,都不代表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代表其之前的行为就无效,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精神残疾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码事。如下面这个继承案件,原告朱某5认为自己是一级精神残疾,主张多分遗产。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5通过开小吃店,买了120平的房屋,说明其有劳动能力,足以养活自己,故其不符合多分遗产的条件,判决按法定继承均分。

判决书节选: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朱某5主张其应当多分得案涉房屋份额,本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朱某5虽然是一级精神残疾,朱某5陈述其于1991年利用经营小食店的利润在广州购买了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供梁某居住,后将该房屋并于2015年用朱某5配偶潘某的名义购买了白云区的经济适用房,根据朱某5的陈述可知其有能力购置房屋,而且其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并工作,朱某5有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故本案不足以认定朱某5生活有特殊困难?朱某5要求多分遗产份额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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