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是中介的过错导致守约方无法向违约方索赔,则相应损失可以要求中介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二手房买卖双方协商好如买方逾期付款,则要支付违约金6万。但中介在拟合同的时候,未把该条款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反而写入了居间合同,最终导致买方逾期付款后,卖方无法索赔。于是卖方起诉中介支付违约赔偿金3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卖方有权要求中介赔偿其全部损失6万元,但卖方仅索赔3万,予以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中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孙卖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及交易服务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协助买卖双方协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现中介公司在本案中确认,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居间及交易服务合同》第七条其他约定的三个条款实为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内容亦是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所作的约定,但中介公司在提供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版本时,未将该条款订入买卖合同之中,反而订入中介公司与买方的居间合同之中,中介公司在该履约过程中显然存在过错,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九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中介公司应向孙卖家赔偿相应损失。从中介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孙卖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确因买方付款期限问题向买方主张过赔偿,但买方并未进行赔偿,而上述条款并未订入买卖合同之中,使得孙卖家不能依据该条款主张权利,故中介公司应向孙卖家赔偿相应损失。现孙卖家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赔偿损失,而是主张了违约金,虽然案涉《居间及交易服务合同》并未约定此种情况下的违约金,本院酌定中介公司向孙卖家支付相当于中介公司收取孙卖家的居间服务费一半数额的违约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