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房第177讲: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不赎契,买家不付款谁违约?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8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说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下一步就是买家继续付款,买家申请提前还贷。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履行日期,就按日期来。如果履行日期约定得不清楚,双方又都怠于履行自己的下一步义务的话,法院很可能认定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会判决合同解除,定金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这样处理。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卖家劳买家违约为由主张没收定金8万元,并要求劳买家支付违约金8万元是否合法有据,应否得到支持。关于涉案房屋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签订合同支付购房定金8万元,剩余1400万元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支付时间.....。从上述约定看,全部房款需在约定的办理过户前支付完毕,其中有300万元需支付至出卖人指定的四案外人名下,而首期房款420万元(不包括定金8万元)支付时间为房管局递件交易前,即提前申请该出售物业还贷之时,但对于支付方式并无作出约定,部分首期房款是否需支付至案外人名下并不明确。本案中,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前,2017128劳买家委托律师向吴买家某发信息要求明确收款人的账户,对此,吴买家某不予回复相关的账户信息。此外,关于是否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的问题,虽吴卖家称其已在兴某银行签署了空白的“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银行已予以受理并审批同意。由此上述事实分析,虽劳买家确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支付全部的购房款,但吴卖家亦存在不配合、不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纵观本案双方的行为,在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出卖人不积极办理相关的提前还贷、涂销抵押手续,买受人也无积极筹集房款履行合同的行为,故本院认定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应予解除。鉴于此,吴卖家劳买家违约为由主张没收定金8万元,并要求劳买家支付违约金8万元缺乏依据,本院判处吴卖家将收取的定金8万元返还给劳买家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7691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