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纠纷159讲: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买家还能起诉要安置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8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一般都是因为买家不是本村人导致的合同无效。安置房也是只能补偿给本村人,故买家起诉合同无效的赔偿的时候,不能要安置房,只能要现金赔偿。赔偿金额的话,法院一般是判决卖家先退还购房款,再赔偿增值损失。增值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安置房还没建好,就只能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现金补偿标准计算房屋价值。如安置房已建好,法院可能会同意评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然后用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款,再乘以50%,就是应该补偿给买家的金额(这种情况要赔偿得多些,就是要多等几年,有的安置房好多年都建不好)。提示:如法院认为卖家占主要过错的话,可能乘以60%,赔得更多些。千万不要坚持要安置房,这样法院只能驳回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是外村人却坚持要安置房,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就需要再另案起诉,再多打几年官司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定张买家胡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关系,张买家因非本村村民,借胡某的名义购买涉案宅基地,登记在胡某名下,张买家出资建造了涉案长岭路××号宅基地房并实际使用。因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允许在非本村村民之间流转,故双方之间这种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涉案宅基地房现已被拆除,无法予以实际交还,涉案宅基地房的利益已转化成拆迁利益。拆迁单位根据权属登记已与张卖家签订了《房屋临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应的《安置房购房合同》,且根据拆迁单位的陈述,非本村村民仅能获得货币补偿,不能分得回迁房,故张买家可依据补偿方案及上述补偿协议另行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经院释明后,若《楼房转让协议书》无效,张买家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黄埔区604房《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张买家所有,张卖家、胡某1、胡某2及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协助张买家办理过户手续,如前所述,拆迁单位是根据权属证书与张卖家签订的《安置房购房合同》,张买家要求确认《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其所有并要求协助过户至其名下无依据,且涉案房屋现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有证据显示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张买家要求张卖家、胡某1、胡某2及开发区土地中心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客观上亦不具备条件。综上,院依法驳回张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77467

  • 昨日访问量

    352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