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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第85讲:租赁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如何厘清?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3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房屋顺利过户交易了,则就按合同履行,租金抵房款什么的约定都有效。如合同解除了,则仍还原于租赁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在租赁合同期间口头达成买卖房屋的意向,但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支付了100万定购房款。后因房屋加建部分涉嫌违建,无法过户,最终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100万购房款返还,另买家仍案租赁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金。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4个月的租金,表明双方就涉案房屋的租赁已实际履行,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屋租赁合同》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被告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可知,房屋租赁期间,原告有意向出售涉案房屋,被告也有意向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双方买卖涉案房屋达成买卖合意,却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被告就买卖涉案房屋已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双方还到房屋登记部门了解过户事宜,由于涉案房屋加建的6、7层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已达成初步合意,原告也收取了被告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100万元,由于涉案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导致后续买卖事宜尚未继续履行,被告正是基于与原告存在买卖涉案房屋的缔约关系,相信原告可以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而出资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在双方买卖涉案房屋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原告并未将100万元返还给被告。原告主张被告同意将100万元用作租金进行抵扣,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而原告对该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向被告收取的100万元仍然应当视为被告为购买涉案房屋而支付的款项。虽然原、被告买卖涉案房屋事宜未能履行,但双方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双方亦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属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并要求被告支付租赁合同到期后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原告诉请的占用费应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租金2万元的标准计收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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