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手房第55讲:买家没有购房资格,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后悔能解除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8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在买家已经明确告知卖家其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卖家仍同意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则双方均有过错。此种情况下,买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买家已经付了定金,估计定金也难返还。如果买家还没有付任何款项,估计法院也不会判决买家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广州中院就是这样认为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唐买家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应否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林卖家与唐买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均已明确知晓唐买家此时尚不具备在广州市购买商品房的资格,且该合同并未进行网签。合同签订次日,唐买家本应依约向林卖家支付10万元定金,但唐买家并未支付,并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可见,双方关于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仍处于继续磋商,尚未全部完结的状态。唐买家出于对其尚不具备购房资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考虑,有权要求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林卖家明知唐买家不符合限购条件,仍与唐买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唐买家在林卖家不存在隐瞒事实,诱导签约的情形下,与林卖家签订案涉合同,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应自行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76104

  • 昨日访问量

    390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