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策变化导致买家需更换银行,属于逾期提交贷款资料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一般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只会约定买家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的时间,而不会约定具体取得同贷书的时间。因为同贷书的取得时间是由银行来定的,买家自己是决定不了的。买家只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银行提交资料,就不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银行提交了申请资料,但由于银行政策变化需要补交资料造成买家不得不换家银行重新申请贷款。卖家据此主张买家违约并索赔。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家不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蔡买家是否存在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及其是否应当向何卖家支付逾期办理交易手续的违约金15200元?
本案中,何卖家主张蔡买家未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20日前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构成违约,并据此要求其支付2021年3月20日至4月9日期间的逾期履行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21年3月11日所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根据贷款机构的要求签订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现根据双方所提供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蔡买家早在2021年3月19日前已按照建设银行当时的贷款要求提交了全部资料,而由于贷款政策调整,中介机构人员至2021年3月25日转达建行通知,才知晓原贷款银行无法在原有资料基础上接受其贷款申请,并由此导致蔡买家需更换贷款银行并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何卖家在微信群中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双方也未另行约定按揭贷款的办理时间,此后蔡买家亦在短期内完成了按揭贷款手续的办理,并不存在拖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何卖家主张蔡买家存在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对其提出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