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越秀区主播公司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要退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34人看过举报


主播公司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额,服务费要退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合同有约定就可以。但约定也要公平合理,否则法院可调整违约金金额(即退款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推广合同约定某直播公司的销售量必须达到165万,否则客户公司可以要求全额退服务费。后销售量未达到165万,客户公司起诉退165万。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未达到165万,但直播公司已经付出了劳动,应按比例退还服务费。

    法院认为,米某公司与拾某公司签订的《直播推广合同》合法有效。《快手直播推广合同》约定两位主播进行6场直播,保量165万元,佣金20%,另在KPI考核标准中明确拾某公司对整场直播活动保证销售额165万元,若直播未完成销量,拾某公司在2个月内与米某公司协商以本套餐主播或同类型主播达人以补播方式补齐销量。米某公司已依约支付合同推广费689000元,其确认拾某公司已提供9场直播,6场补播,一场千万粉丝级别主播直播及一场明星直播。米某公司认为6场补播的主播粉丝级别不符合约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补播的主播粉丝级别与约定不符。然而,《直播推广合同》明确约定拾某公司应保证销售额165万元,结合王与孙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关销售量的沟通内容,米某公司认为拾某公司提供涉案直播推广应确保销量达165万元有所依据,否则其可以选择要求退款,院予以采信。现米某公司主张涉案销量为22681.3元未达到双方约定确保的销量,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米某公司诉请解除《直播推广合同》理据充分,院予以支持。依据公平原则,院认定米某公司按涉案产品的实际销量向拾某公司支付推广费。双方确认涉案佣金已直接向主播结算,米某公司对其主张的销量已提交相应销售数据佐证,经核算,拾某公司应向米某公司退还679528.8元(689000元-22681.3元÷1650000元×689000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901731

  • 昨日访问量

    371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