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起告。虽然要足以认定款项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才可以要求公司一起还款,但举证责任在被告。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的情况,此时起诉还款时,要不要把公司一起告,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原告搞不清楚。张律师建议,此种情况下,只要公司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就把公司一起告。如果公司认为款项不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不用还款,应由公司举证,原告不需要顾虑那么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张律师提醒:如果明显是法人自己私人借款,与公司无关,就不用告公司了。
判决书节选:
关于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华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案中,借款时黄某为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称黄某以华某公司经营所需为由向其借款,黄某亦确认案涉款项用于华某公司经营,而且绝大部分款项由王某委托广州市某拍卖行支付至华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华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本案借款无关,故本院认定本案借款用于华某公司生产经营,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王某有权要求华某公司、黄某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广州市某拍卖行属于受托付款,并非本案借款的权利人,华某公司主张本案借款的债权人是广州某拍卖行以及王某无权向其主张借款权利,欠缺理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