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债权人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债务人借款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注意:债务人说了不算,要其妻子说了才算),如无法证明关联性则无法主张债务人配偶共同还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债权人主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交债务人借款后将款项转给其妻子用于办理房产解押的转账流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转账给债务人,与债务人转账给妻子,中间隔了6个月,不足以两笔款项有关联性,判决债务人妻子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梁妻没有在案涉《借条》、《还款承诺书》上签名,诉讼中也未追认该债务;案涉款项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此外,邓夫于2020年7月28日虽转款114万元给案外人向某,用以办理梁妻名下房屋的抵押涂销手续,但该笔款项与王某提供借款时间已相距半年之久,不足以证明该转款与王某提供的借款有对应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王某的举证并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综上,本院对王某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梁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