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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擅长以房抵债诉讼案件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37人看过举报


开发商以房抵债给经济社合法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法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经济社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就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建筑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办理涉案商铺的过户手续、根据2003827日,某建筑公司文某发展公司签订的《买卖商铺合同》约定可知,某建筑公司因欠文某村经济联合社借款而将涉案六间商铺出售给文某发展公司,某建筑公司签署该协议时并未提出异议。而文某村经济联合社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文某发展公司是其联社的下属集体企业,负责经营管理文某村集体资产,为了归垫上述借款以及方便日后物业经营管理,其联社将上述借款债权转让给文某发展公司,由文某发展公司与某建筑公司2003827日签订《买卖商铺合同》等。为此,某建筑公司自愿签订《买卖商铺合同》应视为文某经联社已将债权转让给文某发展公司告知了该司,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涉案《买卖商铺合同》合法有效。某建筑公司质疑该《买卖商铺合同》的合法性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前述《买卖商铺合同》中同时约定了某建筑公司负有协助办理房产证转户手续的义务。现涉案六间商铺一直未办理房产证转户手续,院对文某发展公司诉求某建筑公司办理该六间商铺过户手续予以支持。

关于文某发展公司诉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因某建筑公司在《买卖商铺合同》签订后就将案涉商铺交付给文某发展公司使用,文某发展公司已实现对商铺的实际占有,而办理房产证转户手续属于某建筑公司的合同义务,亦属于商铺买卖合同的随附义务,亦具有物权属性,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院对某建筑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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