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什么时候办理产权证是购房人的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即使购房人逾期提供资料导致产权证延期办理了,开发商也不能起诉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起诉购房人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理由是开发商是购房人银行贷款责任的担保人,开发商怕购房人断供自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只是担心但风险并未发生,且啥时办证是购房人的权利,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余买家未及时缴纳税费,案涉房屋产权证未能及时办理,余买家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向粤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分析如下:
粤某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的约定,余买家需承担缴纳税费、提交合法有效的办证资料等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相关手续的义务,现经粤某公司多次催办,余买家仍久拖不办,导致粤某公司一直为余买家在银行所申请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随时处于余买家若出现断供,粤某公司被动为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风险。余买家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并行使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凭证。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亦约定粤某公司依法协助余买家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可见,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权利方为余买家,义务方为粤某公司。现余买家未及时缴纳案涉房屋税费,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是对其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构成违约,粤某公司无权据此要求余买家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事实上粤某公司并未因余买家可能出现的断供而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且粤某公司亦无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因余买家未及时办理房地产权证而导致的损失,故粤某公司主张余买家不履行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的义务,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