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贷纠纷中,丈夫在微信中表示妻子知情,妻子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用。仅凭丈夫在微信中对债权人表示妻子知情,不能证明妻子确实知情。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妻子对丈夫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改判妻子不用对丈夫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该借款本息债务是否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于2010年4月9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4月15日登记离婚。首先原告主张该借款本息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中“夫:现铺头入押进行到哪里?我确实急需用钱”;林夫回复“征信有问题,现在在卖珠江帝景和铺位”…姚某回复林夫“铺头入押也解决不了问题?”林夫回复“铺头押不了,征信有逾期,我老婆也不想押银行,都是建议卖”。而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中“乙方承诺以其名下位于海珠区××××3-6首层自编5号铺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偿还甲方剩余的384万元借款、乙方应在银行发放贷款后向甲方支付剩余的384万元”能够证明林夫应就该商铺同被告杨妻有过沟通,林夫和原告也同意将该商铺抵押银行贷款来清偿借款。其次原告提供的房产查册表均显示杨妻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和商铺均是2016年、2020年办理产权证。该期间为两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妻主张除商铺外的其他房产为杨妻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对此仅提供了买卖合同和发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该证据即使成立,也仅能证明杨妻个人名义支付过该部分房产的购房款,未能就上述商铺的情况进行充分证明。况且被告杨妻也实际就上述商铺进行了抵押,同上述微信记录中的铺头押不了相联系。最后,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杨妻对抵押或出售商铺知情。被告林夫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杨妻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补充证明该借款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故原告所主张的该借款本息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能够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该借款本息债务是否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在姚某与林夫2020年6月30日结算前双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笔借款,无证据显示杨妻知情或参与,且借款金额较大,亦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了林夫、杨妻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其次,在2020年6月30日结算时姚某与林夫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杨妻未签字参与,并且其中提出用“自编5号铺”作为该协议项下借款的抵押,而“自编5号铺”登记在杨妻名下,现有证据亦显示铺位是杨妻婚前购买,在此情况下,作为涉及大额借款的《借款协议》债权人一方,姚某若认为该债务为林夫与杨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要求杨妻在协议上签字,以体现共债共签的法律原则。故在杨妻未在该协议中签字、姚某亦无相应证据佐证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依据林夫在微信聊天和《借款协议》中的单方表意而推定杨妻对该债务知情、林夫与杨妻就该债务应共同协商过,并进一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杨妻就此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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