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要拆迁了卖家起诉合同无效,如何赔偿买家损失?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不同法官判法不同,下面这个案件仅供参考。法官按照弃产补偿的标准,减去购房款(购房款需返还),再除以2,就是卖家赔偿买家的金额。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陈买家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与徐卖家签订的《宅基地房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本院酌定双方存在同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陈买家向徐卖家返还涉案房屋以及徐卖家向陈买家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陈买家仍有权主张徐卖家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关于损失的计算标准,徐卖家因旧村改造而取得涉案房屋的拆迁利益,陈买家要求参照《补偿方案》《实施细则》《补偿安置计算确认表》的标准进行赔偿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关于弃产补偿的规定,框架、混合、砖木结构统一补偿标准为12000元/㎡,且按现状房屋应安置面积310.67㎡计算,陈买家主张按照13000元/㎡及320㎡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涉案房屋的现值应为932010元(310.67㎡×12000元/㎡÷4层)。根据双方就《宅基地房转让协议书》无效的过错程度,扣除徐卖家已经向陈买家支付的3万元补偿,一审法院确认徐卖家仍应向陈买家支付的赔偿款为386005元[(932010元-10万元)×5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