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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租赁合同解除官司 锁门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2023-08-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06人看过举报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因矛盾分别锁门,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谁造成损失的谁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因疫情租客拖欠租金,房东微信上叫租客搬走。但双方因结算产生矛盾,最终各上一把锁锁住了门,租客搬不了东西,房东无法出租商铺。直至8个月后,诉讼期间租客才搬走。房东要求赔租金损失,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令租客赔偿这8个月期间60%的房租。

判决书节选:

涉案房屋因黄房东与邓租客分别实施的锁门行为,导致双方均无法使用涉案商铺,黄房东无法收回商铺,邓租客亦无法搬离物品。虽然黄房东主张其想让邓租客搬离物品,但其一方面从2021年3月10日锁门至2021年11月16日,另一方面直至2021年10月28日一审第二次庭审时仍陈述在邓租客未付清租金等费用前不同意其搬离,可见至少在该日之前黄房东锁门的行为及表态均表明其不同意邓租客搬离物品。邓租客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3月10日之后曾积极与黄房东协商,以合理解决问题,可见邓租客对损失的扩大亦持放任的态度。双方对损失的扩大均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约情况、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对2021年3月10日之后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扩大的损失由黄房东承担40%的责任,邓租客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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