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面这个案件,广州中院就如此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卢母以温1、温2、温3私下签订《协议书》,将属于其与温父名下的夫妻共有的土地和房屋财产擅自分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诉讼,诉请确认该协议无效。据此,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温1、温2、温3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