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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13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订金和定金的差别非常大,法律规定合同最终没签成的话,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实践中如何认定款项性质,有时候有点复杂,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和证据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买家转账8万给卖家,备注订金(这时候如果不懂法写成定金,后面就退不了了,所以懂法很重要)。后合同没达成一致,买家起诉退还8万。卖家提交一份收据,写明收到定金8万。法院审理后认定,卖家的定金收据不能证明出具时间,很可能是打官司后才出具的,故应以买家的备注为准,为订金,应予退还。张律师提醒:以后大家转账备注的时候,建议都备注为订金,万一合同签不成才能退。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区卖家应否向季买家返还款项8万元。现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区卖家、季买家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尚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至于区卖家应否返还款项8万元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季买家于202116日转账支付该笔费用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购房订金,并将转账详细情况发送给区卖家,区卖家接收后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虽区卖家发出的《购房合同》中载明定金8万元,如上所述,区卖家、季买家并未就《购房合同》所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该内容对季买家不具约束力。在本案双方均确认区卖家未在《收据》所载日期的临近时间内将其交付予季买家的情形下,区卖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具《收据》的实际时间为2021110日,据此,本案《收据》的证明力低于季买家的转账记录,区卖家以《收据》记载内容主张季买家支付的8万元款项性质为定金,理据不足。  综上,季买家于本案支付的8万元款项为购房预付款,现房屋买卖合同尚未成立,本院判令区卖家返还已收取的款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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