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容院合作经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不属于,准确分析还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的三个主要特征是:1、特许人将其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2、被特许人支付费用;3、被特许人受特许人统一管理,即统一经营模式,统一装修风格等。不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就可能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美容院《合作经营合同》不约定统一经营模式和装修风格,你想怎么经营怎么装修都可以,法院审理后认定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涉案《合作经营合同》明确载明双方合作经营厚某产品,厚某公司并未通过该合同将“厚某”品牌的商标标识、店面设计等经营资源许可给龙某使用,合同亦无统一装修、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故涉案《合作经营合同》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龙某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合作经营合同》系龙某、厚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共同合作经营厚某及服务系统,属于合同纠纷。案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