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美容院合作经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20人看过举报


广州美容院合作经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不属于,准确分析还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的三个主要特征是:1、特许人将其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2、被特许人支付费用;3、被特许人受特许人统一管理,即统一经营模式,统一装修风格等。不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就可能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美容院《合作经营合同》不约定统一经营模式和装修风格,你想怎么经营怎么装修都可以,法院审理后认定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涉案《合作经营合同》明确载明双方合作经营厚某产品,厚某公司并未通过该合同将“厚某”品牌的商标标识、店面设计等经营资源许可给龙某使用,合同亦无统一装修、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故涉案《合作经营合同》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龙某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合作经营合同》系龙某、厚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共同合作经营厚某及服务系统,属于合同纠纷。案涉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6732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