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务人将名下房产无偿过户给他人,债权人能起诉撤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债务人在欠债未还清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起诉撤销要求过户回债务人名下。如果债务人是有偿转让的,就要看是不是价格过低,如果低于市场价的70%,也可以认定是不合理的低价,也可以起诉要求过户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无偿转让的情况下,无论受让人是否是善意的,都可以要求过户回来。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陶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关于陶某要求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转让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及要求王某与李某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王某名下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王某尚未履行完毕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陶某确实具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的前提条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其行为本身具有客观恶性,主观恶意原则上无需证明即可推定,同时,受让人属于纯获益的行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亦不损害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故可不问受让人的主观动机均可撤销。而在有偿行为场合,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交易对价的合理性判断比较复杂,原则上不能直接推定债务人具有恶意,故债权人的撤销权需以债务人有恶意为成立要件,以受让人有恶意为行使要件,据此,才能在债务人财产管理自由与相对人交易安全保护之间适度平衡。债务人主观恶意的落脚点在其对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事实是知情或应当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