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改变了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案涉土地权利性质属于某经济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本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调查得知,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农林用地,涉及小部分道路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部分为园地,涉及小部分基本农田和林地;城市总体规划大部分为限建区。本案中,钟某与某经济社签订的《厂房发包协议》,约定某经济社为钟某提供约五亩土地给钟某做建设之用等,钟某在取得涉案土地后,拆除了原有旧砖场,自行建设了建筑物。但涉案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案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的内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上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属无效。钟某主张涉案合同有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